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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究竟是「下流正義」還是「隱私權殺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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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究竟是「下流正義」還是「隱私權殺手」?

黃于珊律師
《原文刊載於網路資訊雜誌,201112月》

 

2006年一名女學生在網路上與網友聊天時,表示有輕生的念頭後,即失去聯絡。該名網友情急之下上BBS發文拜託其他網友協尋,上百名網友在不到一個小時內,打遍高雄近240家飯店旅社的電話,終於尋獲這名正在燒炭自殺的女學生,並救回他寶貴的生命,於是虛擬世界透過網路集結與「人肉搜索」所展現出來的強大能量,開始受到重視。

 

但是隨著「人肉搜索」在網路世界越來越盛行,許多當事人甚至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就不斷在網路上被傳遞、散布,而飽受威脅與騷擾。於是遭「人肉搜索」而被指為「虐貓」主角的北京張姓男子,在接到了近百通恐嚇威脅的電話、簡訊後,終於不堪其擾而選擇報警;於是因「阻擋救護車」而被「人肉搜索」的蕭姓男子,不僅因其所就讀的學校及個人的地址、電話、手機號碼等資料遭到公佈,而有網友打電話到學校要求校方作出懲處外,甚至其雙親的姓名與職業也一併曝光,而備受困擾。

 

「人肉搜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04月底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將其規範對象由舊法的保險、金融、電信等八大行業,擴及到一般行業及個人,因此當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後,若網友間進行「人肉搜索」,會公開到自然人的姓名、教育、職業、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時,即有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茲分析如下:

 

一、「人肉搜尋」的流程[1]

1、先透過網友的帳號(id)在搜尋引擎(如Google)進行搜尋,通常可以由此找到或確認其在網路上的慣用帳號或暱稱,若有網誌、相簿也會在此步驟中呈現出來。

2、開始分析網友的網誌、相簿、MSN帳號、即時通帳號以及有註冊帳號過的網站,檢查與事件有關的蛛絲馬跡。

3、若有網誌或相簿,且放在社群網站上(如無名、痞客邦、facebook)時,由於社群網站有好友關係能夠進行分析,且使用者通常會對好友下暱稱,此時透過「雙向好友」關係即可確認該網友的周遭朋友。

4、取得好友相對關係後,即可開始分析在好友眼中的網友,此時可順便收集網友更詳細的資料。

5、進行資料整理,並與網友得到的訊息比對。

6、人肉搜尋大功告成。

二、個人資料的定義與要件

新修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個人資料區分成「一般個資」與「特種資料」二種,而分別規定其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合法要件。

 

其中,一般個資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包含個人)對於這些個人資料的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5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而「特種資料」係指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這些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要件較「一般個資」更為嚴格,除有下列情形外,皆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1法律明文規定。

2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三、「人肉搜索」的合法性

綜合前述說明可知,「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可以從下面幾個面向來分析:

1「人肉搜索」中所揭露的資訊為何

「人肉搜索」的合法性與其所揭露的「資訊種類」息息相關。若其所揭露的資訊為電腦的IP address、飯店旅社的電話、學校地址等,因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規定的個人資料,故不會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然而,若其所揭露的資訊為當事人姓名、聯絡方式、教育、職業等「一般個資」,或是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則須符合前述合法蒐集、處理、利用的特殊規定,否則即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

2是否為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網友進行「人肉搜索」所公開的資訊,若是當事人已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時,則不論該資訊是「一般個資」或是「特種資料」,皆不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因此,若當事人已於公開的部落格上公布其真實姓名、學校名稱或性生活等資訊時,則網友再於「人肉搜索」中公開這些資訊,即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是否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網友於「人肉搜索」中所公開的當事人姓名、聯絡方式、教育、職業等「一般個資」,若經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將這些資料公開在網路上,則不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但需注意,「特種資料」並不適用該規定,因此即使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將其性生活或犯作前科等資料公開在網路上,亦不能免除公開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責任。

4是否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網友若是為了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而於「人肉搜索」中公開此當事人的「一般個資」,並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因此,當網友發現有人正在進行自殺時,公開其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一般個資」,以發動網友進行「人肉搜索」來營救該當事人,並不會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違反。

 

當虛擬網路的社群力量日益龐大,網路「人肉搜索」的案例層出不窮時,「人肉搜索」究竟是「下流正義」還是「隱私權殺手」,端看其「搜索的目的」及「公開的資料內容」而定。

 


[1] NOWnews (2009.10.6),〈人肉搜尋真可怕 該如何避免〉,http://wenews.nownews.com/news/9/news_97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