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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App Store風潮下的新商機 談電腦軟體之智慧財產權保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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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

迎接App Store風潮下的新商機

談電腦軟體之智慧財產權保護

黃于珊律師

 

蘋果手機iPhone問世才四年,全世界的手機用戶透過App Store下載的應用程式(App)超過一百億次,其中像是Tap ZooAngry BirdsWords With Friends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遊戲軟體。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需求,也是小企業「新的機會」,尤其當台灣在硬體相關產業面臨中國強大競爭的同時,此種以創意、設計為主的軟體產業不啻為台灣下一步的機會。因此,除有專家學者建議學校及政府應提供資源,鼓勵應用程式之創作外,也有許多企業或個人看準這股商機,開始投入AndroidApple平台之應用程式開發。而隨著這股應用程式設計風潮的興起,電腦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也再度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電腦軟體與電腦程式 

電腦軟體的種類很多,依其用途與特性,可以概分為「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兩大類,例如:Windows作業系統、Google的手機作業系統AndroidiPhone作業系統iOS 4等是屬於系統軟體;而Word文書處理、Excel試算表、IE瀏覽器或是前面提到的手機遊戲等則是屬於應用軟體,所以手機上的應用程式只是電腦軟體中的一部分。 

此外,電腦軟體與電腦程式也不相同,電腦軟體包含(1)程式描述(program description):包括資料結構、演繹法則、流程圖;(2)輔助資料(supporting material):包括程式規格書、操作手冊、使用手冊;(3)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包括附著於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碼(source code)、目的碼(object code)、微碼(micro code)等以任何語言、文字或符號作成之電腦程式等3個部分,其中,「原始碼」是指程式設計師依JavaCC++等程式語言所撰寫的程式碼,而將原始碼經編譯(compiler)轉換為硬體機器可以讀取的數碼,則是「目的碼」。因此,電腦軟體的範圍較大,除了電腦程式以外,也包含程式描述及輔助資料等部分。 

電腦軟體的開發 

電腦軟體的開發,就是將使用者需求等抽象的概念,逐步具體化成為可執行之電腦程式的過程。一般而言,可分為需求分析(Requirement Analysis)、系統分析(System Analysis)、系統設計(System Design)、程式開發(Implementation)、整合及測試(Integration and Testing)等階段。

1、需求分析:收集客戶需求並進行分析,並建立系統功能大綱。

2、系統分析:進行軟體架構與模組規劃,以建立整體系統架構及功能模組。

3、系統設計:進行模組細部流程規劃及資料表規劃設計,將前述功能模組依實際運作狀況繪製工作流程,並規劃資料庫架構。

4、程式開發:撰寫程式,以完成原始碼及目的碼。

5、整合及測試:依測試計畫及營運計畫進行軟體測試,並提供安裝及使用手冊。 

其中,因為著作權只保護具體的表達(expression),而不保護抽象的概念(idea)、思想,因此,電腦軟體的開發只有到「程式開發」及「整合及測試」等後階段,以具體的原始碼及目的碼,將前階段的結構、次序及組織等概念表達出來,或以文字說明其安裝及使用方法,才分別受到著作權法關於「電腦程式著作」及「語文著作」的保護。至於,「需求分析」、「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等前階段所完成的系統架構、工作流程、資料庫架構等概念的部分,並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他人如果將相同的系統架構、工作流程、資料庫架構,用其他的電腦程式表達出來,就不會成立著作權侵害,如此,對於重視「系統架構、工作流程是否符合使用者需求」的電腦軟體而言,保護明顯不足,因此,透過專利法來保護「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等前階段的工作成果,已漸漸成為一種主流。 

電腦軟體的著作權保護 

因為著作權只保護表達,而不保護概念,所以電腦軟體中只有電腦程式及使用手冊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的保護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因此當程式開發人員將原始碼、目的碼、安裝及使用手冊撰寫完成後,只要這些程式碼及使用手冊具備「原創性」,即可立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不需向政府單位或任何機關登記或註冊。只不過當著作權人之後要主張別人侵害他的著作權時,要自己負責舉證自己有著作權。而為了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著作權人最好將創作過程中的創作證據予以保留,例如將每日工作結果以日期流水號做備份儲存,或是將完成後的程式碼及使用手冊請公證人進行公證。

又要注意的是著作權的保護並不能制止他人的「獨立創作」,因此,縱使程式開發人員已取得著作權,他人仍可能本於自己的創意,完成相同或近似之作品,而不會侵害該著作權。 

此外,還要注意目前很熱門的「開放原始碼」運動,作者雖公開原始碼以促進軟體除錯與更新發展,但其與電腦程式的著作權法保護並不矛盾。開放原始碼授權的著作權人並沒有完全放棄著作權法的保護,使用這些開放原始碼軟體時仍然要依照「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否則還是有可能侵害這些開放原始碼軟體的著作權。 

電腦軟體的專利保護 

專利法保護對象與著作權法不同,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都是其所要保護的對象,因此,電腦軟體開發於「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等階段所完成的系統架構、功能模組、工作流程等具體化的概念,只要能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都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例如Amazon公司的「one-click shopping」專利、IBM公司的超連結專利等都是著名的電腦軟體專利。

然而,電腦軟體獲得專利法保護的程序和著作權法相比並不一樣,必需依照專利法所要求的格式,將電腦軟體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及「技術特徵」記載在專利說明書中,再以此專利說明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核通過後,此電腦軟體才能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專利說明書中所記載的「申請專利範圍」,是用來界定此電腦軟體應受專利法保護的範圍,通常是以「方法請求項」與「物之請求項」來加以界定。其中,「方法請求項」就是依該方法的流程,來記載電腦軟體所執行的步驟或程序,以下注遊戲軟體(第I300359號專利 )為例,其方法請求項為

一種宣告條件式押分遊戲方法,係在一電子遊戲裝置上進行,使該電子遊戲裝置進行下列步驟:

(A)提供複數個分別具有一既定獎金的目標供玩家選取,且其中至少一目標還具有一額外獎金;

(B)於玩家選取目標並完成押分動作後,進行遊戲;

(C)判斷玩家選取的目標是否贏得該遊戲,若是,判斷該目標是否具有該額外獎金,若是,給予玩家該目標之既定獎金及該額外獎金,否則,給予玩家該目標之既定獎金。

因此,當其他電腦軟體執行相同的步驟或程序時,就會侵害到這個專利。 

而「物之請求項」中,最常用「裝置或系統請求項」來界定電腦軟體的權利範圍,也就是說明硬體各構件之間的連結關係,以及軟體的各項功能是由硬體的那些構件所完成,據以界定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同樣以下注遊戲軟體(第I300359號專利 )為例,其裝置請求項為:

一種宣告條件式押分電子遊戲裝置,係供一玩家操作遊玩,該裝置包括:

一遊戲處理單元,產生一遊戲畫面,並提供複數個分別具有一既定獎金的目標供玩家選取,且其中至少一目標還具有一額外獎金;

一顯示單元,用以顯示該遊戲畫面;及

一輸入單元,與該遊戲處理單元連接,其供玩家操作以控制該遊戲處理單元;且該遊戲處理單元更執行下列步驟:

(A)於玩家選取目標並完成押分動作後,進行遊戲;及

(B)判斷玩家選取的目標是否贏得該遊戲,若是,判斷該目標是否具有該額外獎金,若是,給予玩家該目標之既定獎金及該額外獎金,否則,給予玩家該目標之既定獎金。

因此,當其他電腦軟體以相同的硬體構件連結關係,達成相同的功能時,就會侵害到這個專利。所以,藉由「方法請求項」與「物之請求項」,專利法即可保護到電腦軟體開發於「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等階段所規劃完成的系統架構、功能模組及工作流程。 

此外,利用專利法保護電腦軟體還有另一個優點,就是可制止他人的「獨立創作」,因此,不論他人的電腦軟體是否本於自己的創意所「獨立創作」,只要與已獲准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相同,就會構成專利侵害。 

軟實力的硬道理 

由上可知,專利法確實可以輔助著作權法的不足,提供電腦軟體更完整的保護,但是,因為他們的保護對象、保護範圍、取得方法皆不相同,所以專利法還是無法取代著作權法保護電腦程式的功能,因此,電腦軟體開發人員若能善用專利法與著作權法的不同之處,即能對於其所開發的電腦軟體提供最完善的保護,讓軟體硬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