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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網站的鏈結是否會侵害著作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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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

提供非法網站的鏈結是否會侵害著作權

黃于珊律師

 

韓劇開始流行後網路上出現許多韓劇交流的部落格,除提供韓劇及韓星的相關介紹外還提供許多的影片鏈結讓網站使用者可藉由該鏈結連到大陸的非法網站,線上觀賞這些韓劇。對此,影片業者紛紛對這些部落格的提供者,提起侵害著作權的告訴,故下文茲對此提供非法網站鏈結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進行初步之分析:

 

關於重製權之部分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係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又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而「著作財產權」則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或改改編權散布權出租權等。

 

根據著作權法有關「重製權」之規定,其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而在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是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等,都是屬於重製的範圍

 

因為這些韓劇交流部落格的版主,只是將大陸非法網站的網址轉貼在他的部落格中,使一般人可以透過他的部落格進入到其他網站,而沒有將這些韓劇或音樂直接上傳複製到他的部落格上,所以這些版主只有重製「網站的網址」,而沒有重製「影片或音樂」,但因為「網站的網址」並不是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標的,所以這些版主重製「網站網址」以提供非法網站鏈結的行為並不會構成重製權的侵害

 

關於公開傳輸權之部分

根據著作權法有關「公開傳輸權」之規定,其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可以在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因此,所謂的「公開傳輸」就是將著作放到網頁上,當網友點選該網頁時,該著作就會傳送到網友的電腦上。

 

這些韓劇交流部落格的版主,並未將這些韓劇或音樂直接放到其部落格上,只是將大陸非法網站的網址轉貼在他的部落格中,當網友點選這些網址時,系統會將其送到被鏈結的網頁,再由該被鏈結的網頁,將著作傳送到網友的電腦上使這些網友可以線上觀看韓劇。

 

對於這種提供鏈結的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其函釋表示: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此外,雖有少數法院認為提供非法網站的鏈結會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但目前多數法院都認為這些部落格只提供非法網站的網路語法鏈結,而未直接提供影片或音樂讓不特定人可以線上串流觀賞這些影片或欣賞這些音樂,所以不會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

 

關於公開傳輸權之幫助犯

但是提供非法網站鏈結的行為並非完全不會構成著作權法的違反,其仍有可能成立公開傳輸權」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其前述函釋更表示: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宜特別注意。至於個人網站提供音樂,供不特定人於線上聆聽,縱未提供他人下載,其已構成「公開傳輸」,屬於侵害他人之音樂、錄音著作之正犯,而須負著作權法第六、七章之民刑事責任。

 

因此,有法院認為行為人明知他人網站是提供非法的影片或音樂,竟還故意提供鏈結讓網友可連到該非法網站欣賞該影片或音樂,故認定其成立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幫助犯。但是當這些提供非法影片或音樂的網站是在大陸時,則有判決認為,若主張這些提供非法網站鏈結的部落格是非法網站的幫助犯,因這些提供非法影片音樂的網站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且公開傳輸權的違反不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因正犯得否屬於我國刑法權之處罰對象,正犯係何人,亦皆有疑義,本於幫助犯從屬性原則,提供該網站鏈結之人自無由另行成立幫助犯;又若主張這些提供非法網站鏈結的部落格,是幫助該部落格使用者連結到非法網站觀賞影片,但是因為使用者連結到非法網站觀看盜版影片的行為,不構成公開傳輸行為,因此該部落格的版主也不會成立公開傳輸權的幫助犯。

 

由前述說明可知,網友若在其網頁上僅提供非法網站的鏈結,而未將該影片或音樂直接放在網頁上供人下載或觀賞,並不會侵害重製權或公開傳輸權,而僅在明知他人網站提供非法內容,竟還故意提供鏈結幫助使用者連到該非法網頁時,才會被認定是與該非法網頁有侵害著作權的共犯或幫助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