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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專利權保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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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專利權保護

黃于珊律師

 

1984Apple公司將原本使用於高階商業和學術研究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移植於Mac作業系統及1990Microsoft公司推出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Windows 3.0作業系統開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已取代傳統的命令列介面(Command Line Interface,簡稱CLI),成為個人電腦作業系統的主流。而後,隨著行動通訊、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及其應用程式(Application,簡稱App)的蓬勃發展,更將這些透過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簡稱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以達成視覺化操作介面的設計概念推向高峰。

 

因此,隨著美國專利商標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於1996年公佈電腦圖像之審查基準,以及歐盟、日本、澳洲、韓國等國陸續開放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專利保護,AppleSamsungMicrosoftGoogle等國際大公司,即開始針對其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積極進行設計專利布局,而且在其後所進行的專利大戰中,這些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定義

依智慧局於102年所公布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第九章「圖像設計」之說明可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藉由電子、電腦或其他資訊產品產生,並透過該等產品之顯示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介面。 

其中,電腦圖像通常係指單一且可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單元,例如,通話鍵圖像或電量狀態圖像等; 

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其包含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功能選單、通知視窗、網頁畫面或遊戲畫面等,或其他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電腦桌布、螢幕保護程式畫面、開機畫面或電玩角色等。 

又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得就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所謂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指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過程上,該設計之外觀能產生複數個之變化,例如該圖像設計於游標經過或於點擊後會產生不同變化之外觀;又例如一圖像設計於使用時會產生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 

我國專利法之規定

我國在102年新專利法實施之前,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皆非新式樣專利保護之標的,直到10211日開始施行的新專利法,才因我國近年來在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資訊產品及通訊產品等相關產業的開發能力已趨於成熟,且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前述產品之使用與操作有密不可分的關係,而為配合國內產業政策及國際設計專利保護趨勢之需求,故將「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導入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並於新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明定「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又為因應102年新專利法之前述修正,智慧局於設計專利之審查基準中,新增第三篇第九章「圖像設計」審查基準,以說明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於申請設計專利時應注意之相關問題。 

依該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可知,由於圖像設計是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花紋」或「花紋與色彩結合」的外觀創作,故其必須應用於物品方可符合設計之定義。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通常可通用於各類電子資訊產品,並藉由該產品之顯示裝置而顯現,故只要是透過螢幕(screen)、顯示器(monitor)、顯示面板(display panel)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而顯現,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而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惟若其脫離物品而僅單獨申請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圖形本身者,則應以不符合圖像設計之定義為理由,不予專利。 

其次,依該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說明書,應包含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等事項。

(1)設計名稱:申請圖像設計之設計名稱應記載為「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設計名稱得記載為「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顯示螢幕之操作選單」或「顯示面板之視窗畫面」等,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而無須就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

(2)物品用途:圖像設計之物品用途係用以輔助說明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使用或功能等敘述,例如記載為「本設計所應用之物品,係專指可供提款、查詢及轉帳等功能之自動櫃員機」。

(3)設計說明:圖像設計之設計說明主要係就該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外觀特點加以說明,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藉此幫助瞭解該設計之外觀。另外,申請圖像設計之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揭露方式,因此設計說明必須敘明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以便明確區隔申請設計之「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又若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則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 

此外,依該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申請圖像設計之圖式必須備具足夠之視圖,且圖式中各視圖應符合明確之揭露方式,以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使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圖像設計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1)圖式應備具之視圖:圖像設計所「主張設計之部分」通常為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前方之平面圖形,因此得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呈現,而省略其他視圖;惟若該圖像設計因其本身之特性或配合物品之特殊形態,無法僅以前視圖或平面圖來充分揭露該設計時,則仍應具備立體圖或其他視圖,以符合可據以實現之揭露要件。

(2)圖式之揭露方式: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其圖式通常必須按照部分設計之表示方式,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主張設計之圖像,以虛線等斷線方式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或以半透明填色表示照片中其所應用之物品。由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於實際使用時,使用者通常得於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上將其自由拖曳位置或放大、縮小尺寸,因此若申請圖像設計所要請求保護之設計特徵並不包含其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或分布關係者,該圖式應以虛線或其他斷線繪製該圖像之邊界線以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之部分』」;且必須於設計說明載明該虛線(或其他斷線)係表示所應用「物品『之部分』」,其所主張之內容不包含該圖像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及分布關係。 

結論

由於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已在國際各大公司間所進行的專利戰爭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國內資通訊相關產業,在我國新專利法開放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保護後,如何善用此設計專利保護制度,針對其電腦圖像與以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進行設計專利布局,以積極保護其產品並確保將來在專利戰爭中取得較有利的戰略位置,皆為其在新法施行後所需思考之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