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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要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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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法律諮詢及常年法律顧問、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企業法律、行政救濟、智財法律、各類書狀之代撰、審核或見證。

營業秘密法的保護要件

黃于珊律師

 

台積電前研發部資深處長粱孟松於2011年被韓國三星公司挖腳後,台積電擔心該公司的營業祕密會因此落入三星公司的手中,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禁止洩漏營業秘密之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台積電的資料屬於營業秘密,梁孟松對其負有保密義務,但梁孟松已有侵害台積電營業秘密之高度可能性,台積電確有受侵害之虞,所以判決梁孟松不得使用或洩漏其任職於台積電期間所接觸或取得與台積電產品、製程、客戶或供應商等有關之營業秘密,也不能自台積電員工、供應商或客戶等第三人處取得有關台積電的營業秘密。

 

然而,在那麼多與產品、製程、客戶或供應商相關的資料中,究竟哪些資料才是屬於營業秘密的範疇,以及甚麼樣的行為才會構成營業秘密法的違反,本文茲依營業秘密法的定義及法院實務之見解,說明營業秘密的保護要件,以及營業秘密的侵害態樣。

 

營業秘密之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以及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者。

 

所以,要成為營業秘密保護法所保護的營業祕密,首先必須是非一般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的生產、銷售或經營上的資訊。任何該類資訊之人可以從書本、雜誌、網路所蒐集取得之資訊,或是可以向主管機關、同業公會、上下游廠商所函查的資訊,皆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的資訊,而不屬於營業秘密。因此,實務見解即認為,早已公開發表的技術、製造流程的一般性資料、已對外揭示的資訊內容、公司提供給客戶的型錄、公司的一般規定等,都因不具有非周知性,而不屬於營業秘密。

 

其次,該資訊必須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任何資訊當然必須要具有經濟價值,才有以營業秘密法保護的必要,否則即無視為營業秘密,而加以保護之必要性,而且除了成功的經驗外,任何關於生產、製造或銷售方面的錯誤經驗,也可能對資訊持有者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因為資訊持有者在獲得失敗經驗的過程中,可能須付出大量的時間或金錢,而任何人若可獲得這些錯誤經驗,即可省去大量因嘗試錯誤所耗費的時間或金錢,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因此錯誤經驗亦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所欲保護的範疇。

 

此外,該資訊的所有人也必須要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可能使該資訊被認為是營業秘密,否則若所有人自己都不當一回事,而未加以妥善的保管,則法律當然不需要瞎操心。因此實務見解即認為,文件置於未上鎖之抽屜中、公司未為任何保密措施、電腦系統未設定保護密碼、電腦系統雖設定保護密碼但該密碼為全部門之人員所知悉,或是文件上無機密、限閱等字樣的標示或註記者,即會被認為資訊所有人未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不屬於營業秘密。

 

綜合前述要件,目前實務上所承認的營業秘密包含有,記載有進一步可能促成交易或過去交易等資料的客戶名單、產品底價或營業價格、產品分析報告、房屋仲介買賣雙方資料、產品配方、營業狀況(預算目標、薪資、績效獎金等制度)等,非一般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同時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生產、銷售或經營上的資訊。

 

營業秘密的民事侵害態樣

營業秘密法第10條規定:

1、以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之
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係屬侵害營業秘密。此種型態是目前最常見的營業秘密侵害類型,例
如:盜取他人電腦程式原始碼、引誘員工出售機密資訊、透過網路進入他人伺服器重製機密文件等
,皆屬於這種型態的營業秘密侵害。

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述以不正當方法所取得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即屬侵
害營業秘密。例如,甲為商業間諜,自A公司竊取有關IC設計技術的營業秘密後,B公司為發展無線
通訊產品,未探究甲究竟是如何取得這些資料,即向其購買這些IC設計技術的營業秘密,此時B公司
即屬於這種型態的營業秘密侵害。

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述以不正當方法所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者,亦屬侵害營業秘密。

4、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係屬侵害營業秘密。例如,甲公司挖角乙
公司的重要研發團隊,並利用該研發團隊腦中所留存的資料,快速生產出TFT產品,同時另行授權
與他人合資成立的新公司使用這些技術,此時,若該TFT技術是使用到乙公司的營業秘密,則甲公
司不論是自行利用或是授權他人使用這些技術,都會侵害到乙公司的營業秘密,而且若是合資成立
的新公司也知悉此事,則這家新公司的利用行為也會侵害乙公司的營業秘密。

5、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亦屬侵害營業秘密。

 

對於前述侵害行為,被害人除可請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外,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
之物,也可以請求銷燬,此外,被害人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也可以向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營業秘密的刑事侵害態樣

有關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部分,是營業秘密法在今年1月修法時所增加的部分,其係規定於第13-1條到第13-4條。

 

營業秘密法第13-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此外,其對於未遂犯也會加以處罰。同時在科罰金時,如果犯罪行為人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2條規定: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述罪者,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此外,其對於未遂犯也會加以處罰。同時在科罰金時,如果犯罪行為人所得的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因此,台積電對梁孟松所提起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判定梁孟松不得使用或洩漏的與台積電產品、製程、客戶或供應商等有關的營業秘密,必須非一般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同時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之生產、銷售或經營上的資訊。此外,台積電若於今年營業秘密修法後才對梁孟松提起侵害營業秘密的告訴,則台積電除了可對梁孟松主張民事責任外,亦可能可以對其主張刑事責任。